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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皮芳桃与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芳桃,徐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皮芳桃,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徐金水,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建筑商,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皮芳桃与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金水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申请执行人皮芳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云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