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皮芳桃与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芳桃,徐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皮芳桃,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徐金水,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建筑商,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皮芳桃与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金水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申请执行人皮芳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云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