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清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504号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峻飞,职务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清河,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清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00元,由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董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巍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