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德胜、张毓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胜,张毓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343号申请人:孙德胜,男,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毓函,女,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孙德胜与被申请人张毓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德胜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毓函与麻守文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小区14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毓函与麻守文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小区14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6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