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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李广义、白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李广义,白艳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340号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住址:肃宁县XX镇XX村,注册号:130926300002880。负责人:王占伦,职务:主任。被告:李广义,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白艳青,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被告李广义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