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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娟与被申请人李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娟,李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保令3号申请人:许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李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许娟与被申请人李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许娟称:8月14日晚,许娟未接李然电话和微信,约一小时后,李然(有酒气)前来质问为何不接电话,争执几句,许娟欲打电话报警,李然将二部手机砸烂,并拿孩子的水杯砸李娟,后抱走孩子,后许娟报警。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辱骂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抢手机、砸手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娟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娟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