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娟与被申请人李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娟,李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保令3号申请人:许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李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许娟与被申请人李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许娟称:8月14日晚,许娟未接李然电话和微信,约一小时后,李然(有酒气)前来质问为何不接电话,争执几句,许娟欲打电话报警,李然将二部手机砸烂,并拿孩子的水杯砸李娟,后抱走孩子,后许娟报警。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辱骂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抢手机、砸手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娟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娟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