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文兵、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兵,王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兵,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文富,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吴文兵与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9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富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615号】查封;另查明,登记在何金萍名下实际归被执行人王文富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一处及该房屋相应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940号】查封。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雅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