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志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辛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辛宇,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志强申请执行要求:辛宇给付王志强借款借款128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辛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辛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辛宇高消费。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