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喜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喜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722民督3号申请人: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军,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张喜田,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申请人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4年4月3日,被申请人在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寒王信用社借款293500元,至2015年4月2日到期,月利率10.98‰,借款用途为收回再贷。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2月20日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左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单位(包括分支机构)所有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左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契约、机构变更情况说明各一份在卷佐证。要求被申请人张喜田给付申请人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500元及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喜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500元及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申请费1901元,由被申请人张喜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