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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军志与刘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志,刘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470号原告:孙军志,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刘蓉蓉,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孙军志与被告刘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军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志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孙军志负担。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