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军志与刘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志,刘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470号原告:孙军志,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刘蓉蓉,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孙军志与被告刘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军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志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孙军志负担。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