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格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莲,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胡云莲,女。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鹏。第三人:梁志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云莲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云莲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第三人梁志鹏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胡云莲称,申请执行人胡云莲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申请执行人胡云莲工资及押金3,737元。因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云莲的工资及押金,而第三人梁志鹏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第三人梁志鹏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由第三人梁志鹏于2016年1月13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申请执行人胡云莲因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其经营困难为由拖欠申请执行人工资且从其工资中扣留保证金而要求其支付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经该会审理,于同年7月10日作出祁劳人仲裁字[2016]第057号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拖欠申请执行人胡云莲工资及押金3,737元。该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胡云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云莲向本院申请要求将第三人梁志鹏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由第三人梁志鹏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第三人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执行人胡云莲要求追加第三人梁志鹏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梁志鹏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梁志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尚雅美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其拖欠申请执行人胡云莲工资及押金3,73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