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兴与孙勇明、余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孙勇明,余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黄兴,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孙勇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余中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已受理黄兴申请执行孙勇明、余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黄兴与被执行人孙勇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黄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黄兴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