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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与李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李凤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02民初2020号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候立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女,公司职员。被告:李凤云,男,55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与被告李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承担。审判员郭岗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邢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