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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广银与王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广银,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广银,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回族,煤矿职工,现住灵武市。被执行人:王虎,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岳广银申请执行王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虎应支付申请人岳广银案款50525元,承担执行费658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虎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王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王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查找,被执行人王虎暂时无法找到,经与申请执行人岳广银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