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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3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乡市。200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5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8月20日因盗窃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8月26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19日因盗窃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17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封丘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军从新乡乘大巴车至滑县道口镇。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军来到滑县第一高级中学,趁该校一年级教师办公室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和现金200元。被盗手机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3226元。案发后,被告人所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所盗现金被告人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军的供述;2、被告人李军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封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监控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共五幅、监控视频光盘1张;4、被盗手机信息、案件线索走访排查信息登记表;5、滑县公安局物品扣押、文件清单;6、滑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7、抓获证明、羁押证明;8、被害人王某的陈述;9、现场勘验笔录;10、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限令被告人李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丽芳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