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文胜、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胜,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28号申请人:刘文胜,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希良。本院受理的刘文胜诉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庆云县紫云花园3号楼由东往西第五个大储藏室,价值约2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庆云县紫云花园3号楼由东往西第5个大储藏室,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让、赠予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