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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陶勇与刘传中吴耀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勇,刘传中,吴耀兰,达州市同盈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陶勇,男,汉族,1978年10月01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8********。被执行人:刘传中,男,汉族,1964年08月14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居民身份证5102211964********。被执行人:吴耀兰,女,汉族,1965年05月02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5********。被执行人:达州市同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万竹村5社,组织机构代码69919210-5。法定代表人:刘传中,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陶勇与被执行人刘传中、吴耀兰、达州市同盈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传中、吴耀兰、达州市同盈能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8日,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勇借款本金900000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垫付的诉讼费12800、公告费330、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