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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孙启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米宽庆,院长。上诉人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第���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4民初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不只是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自行收回PET/CT/MRI、伽马刀、LA45高能加速器设备”,即双方的争议是前述设备应否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不属于《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合同履行纠纷。二、即使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被上诉人的第一个请求是要求上诉人返还托管的资产,双方争议的标的是资产或股份,上诉人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辩称,一、本案系因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而��生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虽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双方订立协议书的目的就是合作经营济南市106医院,权利义务的履行也均是在济南市106医院,故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位于济南市106医院。二、被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涉及《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纯粹是为了善意提醒上诉人行使权利,法院认为不合适,可以判决驳回。三、被上诉人的主要诉求就是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给付货币条款,判令对方给付货币,济南市106医院并没有被上诉人的股权。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的是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被上诉人700万元的出资款及利息,其他无争议。四、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经被上诉人实地查证,广源大厦B1层都是销售花鸟鱼虫的小门店,并不存在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上,上���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移送管辖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据以起诉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合作协议书》系为合作经营济南市106医院而达成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济南市106医院。济南市106医院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