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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方申请执行李邵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李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周方被执行人:李邵伟本院受理的周方与李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邵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芦正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