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乔留铁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留铁,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1368号原告:乔留铁,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森,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乔留铁与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留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现伟,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留铁诉称,2016年11月29日6时50分,李占波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龙湖镇郑新路绕城高速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乔留铁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乔留铁受伤、车辆损坏。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占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乔留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乔留铁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849元。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愿意对原告合理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6时50分许,李占波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湖镇郑新路绕城高速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乔留铁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乔留铁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6]第0601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占波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乔留铁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乔留铁在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部闭合伤、头面部外伤、腹部闭合伤、腰部外伤、臀部外伤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2016年12月2日,乔留铁转入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药物治疗等。2017年4月14日,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对乔留铁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7]伤残鉴字第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乔留铁因交通事故胸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致脊柱T1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治疗,卧床制动,遗留胸腰段活动疼痛,活动度稍受限,其脊柱胸腰部损伤构成X(10)级伤残。另查明,1、依据乔留铁提交的职工退休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河南豫棉物流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现按月领取养老金。豫B×××××小型普通客车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2016年12月23日,乔留铁与李占波在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李占波赔偿乔留铁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费、生活营养费共计43000元。双方停车费用各自承担。(2)乔留铁构成伤残,乔留铁直接向李占波所投保的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索赔,李占波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双方签字生效,永不追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退休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乔留铁、李占波对事故的发生、两车损坏及乔留铁受伤均存在过错。乔留铁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残疾赔偿金:依据乔留铁提交的职工退休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河南豫棉物流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现按月领取养老金,乔留铁主张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乔留铁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15年,乔留铁主张对其残疾赔偿金按照40849元进行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乔留铁伤残,致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本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500元。以上共计44349元。乔留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292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豫B×××××小型普通客车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乔留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3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乔留铁各项损失共计443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乔留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元,由原告乔留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沛佩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焕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