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2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杞华诉被告伍胜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杞华,伍胜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457号原告:刘杞华,男。法定代理人:刘世雄,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争春,男。被告:伍胜坤,男。原告刘杞华诉被告伍胜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刘杞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杞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未预交。审 判 员  陈顺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茂玲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