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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桂英、芦绍萍等与杨熙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芦绍萍,甘晓霖,杨熙明,袁法军,傅硕,张冰,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百斯特客运有限公司,东玺科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077号原告:刘桂英,女,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绍萍,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晓霖,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熙明,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袁法军,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傅硕,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冰,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天津市百斯特客运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东玺科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桂英、芦绍萍、甘晓霖与被告杨熙明、袁法军、傅硕、张冰、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百斯特客运有限公司、东玺科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桂英、芦绍萍、甘晓霖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英、芦绍萍、甘晓霖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桂英、芦绍萍、甘晓霖负担。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