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立荣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荣,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551号原告:徐立荣,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刘岩,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徐立荣与被告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8万元整及利息(月利三分)。2、诉讼费由被告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立荣虽提供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送达,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立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