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立荣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荣,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551号原告:徐立荣,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刘岩,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徐立荣与被告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8万元整及利息(月利三分)。2、诉讼费由被告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立荣虽提供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送达,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立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