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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修豹与雷欢、陈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修豹,雷欢,陈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508号原告:雷修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建,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欢,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秀秀,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雷修豹与被告雷欢、陈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及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丁淑敏人民陪审员  徐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腾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