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本纲与刘红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纲,刘红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861号原告:赵本纲,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长沙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主任,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刘红霞,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彰县,原告赵本纲与被告刘红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本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6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诉讼差旅费、误工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原告家属吴娜与被告所在的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泰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阳泰公司接受吴娜委托,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月31日期间在《宏观经济管理》正刊期刊上为吴娜发表题目为“英国脱欧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及对策探讨”学术文章,合同总金额为20000元;阳泰公司承诺至2017年1月31日论文无法公开发表,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吴娜所交费用。同日,原告应阳泰公司要求向被告刘红霞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20000元。2017年1月6日,原告与阳泰公司签订《图书代理出版合同》,约定阳泰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全权代理书名为《当代职业教育教学管理与创新研究》的编撰出版事宜,并于2017年6月30日在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原告出版费用共计2.4万元。如果阳泰公司申请CIP和出号不成功,将退回原告全部费用。同日,原告应阳泰公司要求委托刘建娥向阳泰公司的银行账户转款16000元。但《宏观经济管理》正刊期刊一直未发表吴娜论文,吉林大学出版社亦未出版原告专著,且被告所在的阳泰公司至今仍未退还原告所交费用。本院经审查查明,除本案外,另有30余名当事人基于同类事实,向本院分别起诉被告阳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红霞、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石家庄泰岳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个人)分别以能够限期为各原告在《中国成人教育》《新闻战线》《学术论坛》《人民论坛》《大学教育科学》《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职业教育》杂志社、《艺术百家》杂志社等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为由,收取各原告款项,向各原告发出加盖相关期刊、杂志社印章的稿件录用通知书,稿件逾期无法发表,均拒绝退还所收款项。另本院经电话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核实,该大队已就涉及海客公司的一起同类案件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包含本案在内的上述案件均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本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