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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继荣与冉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荣,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财保21号申请人:李继荣,女性,汉族,1973年02月23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冉勇,男性,土家族,1973年02月28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李继荣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冉勇的牌照为渝X**大众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查封,并禁止该车办理备案、转让登记。此保全申请人李继荣用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继荣的申请符合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冉勇的牌照为渝X**大众小型汽车在10万元以内予以扣押、查封,并禁止该车办理备案、转让登记。保全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020元,先由李继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书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