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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海爱、李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爱,李增东,山东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458号申请人:王海爱,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李增东,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山东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BYBRP4P。法定代表人:李增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海爱与被申请人李增东、山东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增东、山东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山东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及设备进行保全,保全标的120000元,并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增东、山东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山东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以价值120000元为限)予以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王海爱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