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55年6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吉林省扶余市。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扶检刑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被害人李某1将自己承包的草原全部开垦并种上了农作物葵花。经扶余市草原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实际开垦面积为15.79公顷,开垦地块与土地二调结果对比,其中草原面积为3公顷。被告人李某1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3公顷,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春,被害人李某1将自己承包的草原全部开垦并种植了农作物葵花。经扶余市草原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实际开垦面积为15.79公顷,开垦地块与土地二调结果对比,其中草原面积约为3公顷(45亩)。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2016年10月25日,扶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扶余市三骏乡六大村,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李某1、刘春来抓获。2公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李某1,男,1955年6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吉林省扶余市三骏乡六大村,无前科。3地类说明,证实三骏乡六大村南李某1涉嫌非法开垦的土地面积为3公顷,土地二调结果为其它土地。4废弃草原承包合同书,证实三骏乡政府将被告人开垦的草原发包给被告人,承包期限三十年,从2006年至2036年。5扶余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李某1非法开垦草原的情况报告,证实被告人开垦的草原经扶余市草原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现场GPS测量,实际开垦面积为15.79公顷,开垦地块与土地二调结果对比,其中草原面积为3公顷(45亩),属非法开垦。6证人刘某、李某2、张某1、于某、张某2、李某3、贾某、王某、徐某、白某、殷某、李某4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春开垦草原种植葵花的事实。7.被告人张德全供述与辩解,2006年在三骏乡政府承包废弃草原,承包草原位于三骏乡王小卧铺屯南,面积十多垧,承包期限三十年,承包费11500元。承包的草原内原来有耕地,这一块那一块的不连片,承包后第三年,我把不连片的都翻了。2016年春,我儿子的朋友刘某帮助找来旋耕机把东北角的草原开垦了,又把整块地都旋了一遍。当年我自己种上了葵花。打垄的时候,扶余市草原站来人量了一下我开垦的地,没说啥就走了。只种了一年,已于2017年将开垦的3公顷草原退耕。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扶余市草原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实际开垦草原面积为3公顷没有异议。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开垦草原的位置、面积、损坏程度及已种植农作物等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依据,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主动将占用草原退耕等情形,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苗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