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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萍与贾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贾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832号原告:刘萍,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国明,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董萍与被告贾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国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贾国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贾国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贾国明因生产经营用钱,于2015年8月2日在刘萍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款欠据一份,承诺两个月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刘萍催要,贾国明只偿还5千元,尚欠1.5万元。刘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份。贾国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贾国明于2015年8月2日在刘萍处借款2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贾国明于2015年10月偿还借款本金5千元,尚欠1.5万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贾国明在刘萍处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贾国明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综上所述,刘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萍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贾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徐丹丹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