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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宏通智能卡有限公司与广州华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众宏通智能卡有限公司,广州华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众宏通智能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厚镇四村高科技二路9号厂房B(二楼),组织机构代码32483515-1。法定代表人:黄振权,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华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5栋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53915-4。法定代表人:蒲翔。东莞市众宏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华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广州华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众宏通智能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910.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东莞市众宏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曝光,并对该被执行人公司的高级��理人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7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