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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881号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谢业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顺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静,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傅海燕,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