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特17号申请人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谭宗伟、满平香、滕树良、黄佑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宗伟,满平香,滕树良,黄佑莲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特17号申请人: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州南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39501975-X。负责人杨文德,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德胜,男,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必顺,系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宗伟,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满平香,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滕树良,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黄佑莲,女,1943年8月19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申请人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与被申请人谭宗伟、满平香、滕树良、黄佑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被申请人谭宗伟、满平香、滕树良、黄佑莲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高村镇(1)建设北路的房地产予以拍卖或变卖(麻房权证麻房字第A号房产证、麻国用(2000)字第B号)。(2)岩门镇集贸市场A区12号的房地产拍卖或变卖(麻房权证2014字第C号房产证、麻国用(2013)第D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欠申请人以下债务:(1)、借款本金1700000元;(2)、利息139051.5元;(3)、2017年6月28日以后所产生的利息。2、实现担保物权诉讼及执行费用(含评估、拍卖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谭宗伟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编号为1892070120-2014-00000277号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700000元,合同约定期限为二年,按月结息,分期还本(即2015年12月20日还贷款本金4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还贷款本金600000元;其余贷款本金于2017年6月16日到期),并约定了贷款利率、结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该笔贷款,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实际发放给被申请人1700000元。截止2017年6月28日,尚有贷款本金1700000元。为担保该笔借款债务的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谭宗伟、满平香、滕树良、黄佑莲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1892070120抵字(2014)第E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北路、岩门镇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并依法进行了登记(麻房岩门镇他字第F号)。现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并贷款已逾期,截止2017年6月28日已拖欠贷款利息139051.5元,本金1700000元。经我单位工作人员催收后,被申请人未偿还贷款。为此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后按照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申请人以位于高村镇建设北路的房地产(麻房权证麻房字第A号房产证、麻国用(2000)字第B号)和岩门镇集贸市场A区12号的房地(麻房权证2014字第C号房产证、麻国用(2013)第D号)作为抵押物为此案所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相应管理部门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法处理抵押担保物。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本院向其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后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在听证中也未提出异议。本案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成就。因此,申请人关于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滕树良、黄佑连位于高村镇建设北路的房地产(麻房权证麻房字第A号房产证、麻国用(2000)字第B号)和谭宗伟、满平香位于岩门镇集贸市场A区12号的房地产拍卖或变卖(麻房权证2014字第C号房产证、麻国用(2013)第D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上述房地产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申请人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谭宗伟所借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139051.5元以及自2017年6月28日所产生的利息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2135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申请费已由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申请人的垫付申请费一并支付。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伟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