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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文炎、沈二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炎,沈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炎,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沈二勇,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炎与被执行人沈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文炎与被执行人沈二勇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诏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4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陈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晓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