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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董少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少义,董尚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民特1号申请人董少义,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董尚奎,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系董尚奎妻子)。申请人董少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少义诉称:2017年4月20日,被申请人董尚奎在祥云县境内旧站K2+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住院治疗,治疗后仍昏迷不醒,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现申请人起诉请求: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尚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董少义作为被申请人董尚奎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辩称:被申请人董尚奎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7年4月20日,被申请人董尚奎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经住院治疗,2017年7月22日出院。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代理人的陈述、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村委会证明、户口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尚奎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关于宣告被申请人董尚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监护人的指定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裁处,但申请人可另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尚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申请人董少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永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