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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鑫钰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海市角美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钰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龙海市角美自来水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842号原告:福建鑫钰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侨兴街5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70995644G。法定代表人:林海鑫,职务总经理。被告:龙海市角美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679L。法定代表人:郑跃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郑瑛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鑫钰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角美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鑫钰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建鑫钰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育明审 判 员  严美玲人民陪审员  林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艺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