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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献杰与姜九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献杰,姜九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996号原告:高献杰,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九元,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高献杰与被告姜九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8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赔偿金额暂变更为4万元。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献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献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献杰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