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卫星与杨三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星,杨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孙卫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三侠,男,汉族。孙卫星与杨三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杨三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卫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三侠名下有牌照为豫XXXX**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杨三侠名下牌照为豫XXXX**小轿车一辆。2、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