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2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缪德辉、张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缪德辉,张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725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德辉,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张婷婷,女,汉族,1984年3月29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缪德辉、张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8918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陆预婷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左绍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