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云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刑初69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云,男,1981年1月19日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佳县螅镇青瓜崖村**号。2016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投案后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王云云驾驶陕K966**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米脂县桥河岔乡刘家峁村路段,与由东向西行驶申海红驾驶申保正乘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申保正当场死亡、申海红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云云投案自首。王云云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云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虎军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死亡注销证明、车速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云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违规驾驶,以致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给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申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慧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