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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姚治敏与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治敏,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057号原告:姚治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科、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凯、李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治敏与被告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治敏以其与被告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治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治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姚治敏负担。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