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恒益、张居会与被执行人张然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益,张居会,张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恒益,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张居会,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然彬,男,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恒益、张居会与被执行人张然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然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然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