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本仁、钟海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本仁,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海文,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何双喜,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弟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共同出资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东至县龙泉镇古楼村徐坂组“鞍山”山场林木经营权,双方口头约定转让期限3年,邱本仁代表乙方同徐坂组签订了《鞍山》山场林木经营权拍卖协议书,协议规定:山场砍伐之前,要经林业部门批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5年5月份,池州市招商引资光伏项目选址在古楼村,“鞍山”山场包括在光伏项目范围之内,古楼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上要求山场有树的,要等林木采伐许可证办下来才能砍伐。2015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还未办理情况下,擅自雇请龙泉镇古楼村雷家组村民雷某的砍树班子,将山场树木全部砍伐。所伐树木出售到江西省安徽省交界的李广切片厂及江西石门街等地。2016年8月4日,经东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在龙泉镇古楼村徐坂组“鞍山”山场采伐面积91.3亩,采伐方式皆伐,采伐蓄积199.8立方米,全为阔叶树。2016年8月16日,邱本仁到龙泉森林派出所接受询问,交代钟海文砍伐“鞍山”山场林木的事实。钟海文、何双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3月14日,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石门街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钟海文家中,经做其妻子工作,钟海文从外面赶回家中主动跟民警到石门街派出所投案。同日,石门街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何双喜家中,将在家中的何双喜传唤至石门街派出所。随即石门街派出所将二人移交东至县森林公安局龙泉森林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各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000元。受本院委托,东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邱本仁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适用非监禁刑。江西省鄱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钟海文、何双喜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可以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东至县森林公安局龙泉森林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及“来电记录”,池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关于邱本仁的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钟海文常住人口登记表、何双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东至县森林公安局龙泉森林派出所李某、陈某出具的“到案经过”,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石门街派出所王某、胡某出具的“抓获经过”,邱本仁与徐坂组杨某签订的“徐坂组关于责任山《鞍山》山场林木经营权拍卖的协议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东至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林某、杨某、艾某、许某、徐某、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的供述和辩解;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书;东至县龙泉镇古楼村徐坂组“鞍山”山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蓄积达199.8立方米,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本仁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各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000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均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本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钟海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何双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邱本仁、钟海文、何双喜各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革盛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柯志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昇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