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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侯大光与孙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大光,孙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797号原告:侯大光,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孙井华,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石磊,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大光与被告孙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大光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井华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石磊第二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大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彩票款236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初,被告在原告投注站陆续赊购彩票,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彩票款236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孙井华辩称,我已不欠原告彩票款。我于2017年1月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澜路支行向原告账户存入40000元,已经将彩票款给付原告,不存在欠款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开设的彩票投注站赊购彩票。2017年1月7日,被告以银行汇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彩票款40000元。后原告自认被告又向其支付彩票款10000元。被告尾欠原告彩票款23600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讼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录音录像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自认已证明被告欠原告彩票款236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3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于2017年1月7日向原告支付彩票款40000元,其欠款已清偿完毕。但原告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录制于2017年1月11日,该录音证据中被告承认其尚欠原告彩票款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大光欠款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建坡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