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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黄玉宝、梁朝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宝,梁朝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玉宝,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宁明县人,住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梁朝耀,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广西桂平市人,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玉宝与被执行人梁朝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梁朝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采取“四查、二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有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货车,经两次网络拍卖流拍后,现已以物抵债,但未能足额抵偿债务。因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