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冬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冬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7057号原告: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锋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体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冬清,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屠书婷?PAGE??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