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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茅宝祥、杨德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宝祥,杨德志,陈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茅宝祥,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杨德志,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柳丽,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执行茅宝祥申请杨德志、陈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