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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明瑜、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瑜,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瑜,男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旺兰,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吴明瑜申请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明瑜案款19196.9元,承担执行费187.95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9196.9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盛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