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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建华、翟乃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华,翟乃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建华,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红,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翟乃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建华因与被上诉人翟乃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熊玖玲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并作为涉案房产的买受人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沂源县存量房买卖经济合同》等材料上均签字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熊玖玲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在翟乃华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熊玖玲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本案对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不作处理”为由,未追加熊玖玲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系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而作出判决,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