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邹文静、温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文静,温艳,孙伟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9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邹文静,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河南省息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艳,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伟佳,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上诉人邹文静因与被上诉人温艳、孙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邹文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宵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