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祝洵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洵,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573号原告祝洵,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邹国发,系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萱,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萱,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祝洵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洵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