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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阳博思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杨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思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杨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571号原告:沈阳博思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金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萍,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女,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沈阳博思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杨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红于2017年月8日以劳动争议纠纷案起诉沈阳博思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17)辽0204民初4510号。原告、被告双方是基于不服同一仲裁裁决的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辽0204民初451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